1.合同定价方式:年度支付金额为******.00元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按本项目年度合同总价80%,按全年4个季度进行平均分配,计算出每季度应付的劳务费用,根据甲方季度考核结果,扣除人员缺勤缺岗、施工质量、安全作业、完成时间、材料使用等缺陷等违约费用,经双方签证确认后,作为实际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年终综合考核费用按本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20%,在甲方完成综合考核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时由乙方提供符合雨花区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按季度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2891)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11 —— 2026-07-1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雨花区行政辖区内,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参与雨花区范围内市政道路车行道市政日常维护工作,按甲方确定的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劳务施工。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期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本项目考核方式分为季度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季度考核:全年季度考核费用占本年度合同劳务费用的80%。由甲方对乙方市政维护作业情况、施工质量、任务完成时效、人员出勤考勤等方面考核。甲方严格按照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外包队伍管理办法与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道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如乙方履约过程中,达不到考核要求,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每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年终综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费用占本年度合同劳务费用的20%。由甲方根据季度考核情况,结合上级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排名、通报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6)履约验收标准:
乙方的维护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要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JOF9-2015)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按市政维护作业施工标准与考核要求组织施工、合同期内如出台新的规范标准,乙方须无条件按新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履约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现场检者、业务指导、人员考勤、质量验收、材料使用等,服从甲方业务需要与考核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因市政维护工作需要使用的其它小设备(如发电机、切割机、线圈、夯机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备,并承担维修、保养、保管等产生的一切费用,数量不限,由乙方合理配备,但必须满足市政维护工作的业务需要。甲方提供的维护车辆、乙方必须严格道照甲方的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所造成的车辆违章、交通事故、故意损坏、安全事故以及车辆保险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车辆维修期间、出现短期空档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自行合理调整作业班组与人员分配,乙方不得以无维护车辆为由,影响正常维护工作开展。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为乙方作业班组提供双排座作为维护用车,并提供沥青拖料车、中型货车,数量由甲方确定,其中双排座总数量不超过12台。
5.甲方对其提供的维护车辆的油修费实行总价控制,其中沥青拖料运输车辆每年度油修费总价按12万元/台,中型货车和双排座每年度油修费总价按2.8万元/台,由甲方与定点维修单位或加油点,按实际发生结算与支付。如甲方提供车辆油修费超出年度总价,超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支付乙方合同劳务费用时直接扣除乙方超出甲方提供车辆的油修费用部分。
6.甲方提供的维护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在维修总价范围内由甲方负责维护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7.甲方负责所提供车辆的年检。
8.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施工材料(包括沥青摊铺料、热沥青、乳化沥青、冷补料、混凝土、井座、井盖等)、劳保用品(包括反光背心、手套、雨衣雨鞋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锥、安全带、安全示牌、C类围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制度。
5.乙方应教育其所聘用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并学习、掌握市政维护作业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队伍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等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在上岗前,乙方要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6.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与任务调配,参与雨花区城区防涝排渍处置工作,服从《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防涝排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工作安排与调度,熟悉城区防涝排渍业务工作,具备操作防涝排溃设备的技能,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7.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劳务工资,为其员工购买不低于50万元赔偿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乙方与其员工发生任何拖欠工资、劳务、工伤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8.乙方派至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五险等相关社保,保证所有人员的素质及思想稳定,由乙方进行人事管理;负责所有人员的工资、五险、食宿、水电气、加班、高/低温、意外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劳动合同支付,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动纠纷。
9.乙方派至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报甲方备案,因乙方员工所造成本合同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备案员工。
10.乙方人员在履约期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意外事故产生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每月上旬将上月度完成的市政作业任务、范围、地点、工作量、人员出勤考勤、施工作业图片等施工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交由甲方检查、认可、存档。施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要求。
12.履约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现场检查、督查考核、业务指导、人员考勤、质量验收、材料使用等,服从甲方业务需要与考核要求。
13.乙方自行负责配备管理巡查用车与小设备、生产工具,并承担购置或租赁及使用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车辆用油、保险、年检维修,小设备加油用油、维修保养耗材等)。
14.因市政维护工作需要使用其他小设备(如发电机、切割机、线圈、夯机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备,并承担维修、保养、保管等产生的一切费用,数量不限,由乙方合理配备,但必须满足市政维护工作的业务需求。
15.乙方须自行就近选择租赁维护物资储存、机械设备、车辆停放的临时场地,场地大小、面积、位置等须满足维护工作需要,租赁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预算内,临时场地车辆出入道路、改造、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临时场地发生一切事故与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临时租赁场地合同送交甲方备案。
16.乙方接受甲方对车辆的检查与指导,乙方自行配备管理巡查用车,须配合甲方加强日常巡查与管理,按督查考核要求开展对市政道路的日常巡查等。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增加或调换维护车辆。
17.乙方应爱惜使用车辆,严格遵守甲方报修送修与加油管理制度,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提供车辆造成油修费用超出年度总价的部分。乙方负责购买由甲方所提供全部车辆的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车船税以及商业险<含车损险、100万元以上的三责险、座位责任险>)。
18.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巡查用车年检、保险等,并承担其费用。
19.甲方提供的维护车辆,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甲方的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所造成的车辆违章、交通事故、故意损坏、安全事故以及车辆保险以外的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出现短期空档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自行合理调整作业班组与人员分配,不得以无维护车辆为由影响正常维护工作开展。
20.乙方根据甲方日常维护需要与考核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作业班组,合理配备技术人员力量,作业班组的组合与搭配须满足甲方业务工作需要。作业标准及劳务考核严格按照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队伍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具体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
21.乙方须按甲方相关制度领用发放施工材料、劳保用品和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乙方所派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发生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负连带责任。
22.对于因政府财政部门统筹造成的付款延迟,乙方应予以接受,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及时付款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得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服务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和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5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完成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延迟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用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的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成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